案例一:李某、宋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0年以来,李某为牟利,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2021年2月左右,宋某某投资加入李某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期间,李某与宋某某从湖南省浏阳市、醴陵市、贵州省平塘县等地大量进购烟花爆竹到纳雍县(经核查购进产品总价444.9581万元),在纳雍县寨乐镇租用民房作为中转仓库。李某、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采取向纳雍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纸火店、小卖部等单位推销其购进的烟花爆竹,并利用自购的集装箱货车、面包车配送烟花爆竹给客户,共向84名下游客户收取货款,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64.1884万元。2022年1月30日,纳雍县公安、应急等部门在李某家中及李某位于寨乐镇两处民房内查获其待售的烟花爆竹2916件,经鉴定,该2916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33.828万元。
李某、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2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2303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对涉案2916件烟花爆竹及作案工具2辆车辆依法予以没收;判处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陈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从湖南省浏阳市、醴陵市、贵州省平塘县等地大量进购烟花爆竹到纳雍县(经核查购进产品总价151.9438万元),在纳雍县龙场镇租用民房作为中转仓库,雇用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采取向纳雍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纸火店、小卖部等单位推销其购进的烟花爆竹,客户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下单后,陈某某安排人员晚上将烟花爆竹送给客户,后通过微信转账、扫收款码方式收取货款,至陈某某被抓获时销售价格人民币74.3445万元。2022年12月16日,纳雍县公安、应急等部门在龙场镇一民房内查获陈某某待售的烟花爆竹3325件,经鉴定,该3325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29.4531万元。
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涉案3325件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没收。
编辑:白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