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对辖区1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了宣判,涉案人员朱某获刑。
经查,2020年以来,朱某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向李某(2024年5月6日李某已被纳雍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处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销售,朱某使用自己的微信或通过妻子向李某进行转账,直到2022年底李某等人被抓获,朱某共向李某等人支付购买烟花爆竹款项共计626100元。
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26年5月14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六万元。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
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务必严格遵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贵州应急管理
编辑:白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