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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追刑责!
2025-07-174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创业园一处商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铺内及其车内共储存烟花爆竹547箱,该商铺经营者为樊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储存烟花爆竹数量较大。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樊某某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5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547箱。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樊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

专家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需要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樊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其商铺及其车内共储存烟花爆竹547箱,现场储存烟花爆竹数量较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樊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行为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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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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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编辑:白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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