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出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均属于违法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不仅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还因其特殊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某干货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来源:应急管理部,应急普法
编辑:白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