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虑、主要内容和落实措施等方面,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通知》起草的背景和总体考虑?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又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给安全生产执法提出了新要求,《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抓手,将推动各地统筹做好严格规范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和效能,努力做到既要严格执法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又要减少检查次数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还要守牢安全底线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尤其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执法是守牢安全底线、遏制事故发生强有力的手段,《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通过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全流程各要素,推动应急管理系统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三)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安全发展,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装样子、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知》聚焦这些基层反映强烈、急需规范解决的问题,在纳入《意见》提出的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涉及应急管理系统职责的重点任务的同时,又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实际,按照执法全流程的顺序,对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要求,全面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四)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的需要。202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作出重要安排部署,出台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等政策文件。按照中央部署,应急管理部党委制定印发了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措施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精准性,坚决整治监管执法“宽松软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强化推进分类分级执法,推广应用“互联网+执法”等。这些要求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以保证为基层减负各项规定全面落地落实落细。《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强化科技信息化技术赋能执法检查、加强执法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措施,督促各地加强依法行政,切实为基层和企业减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三、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要求公布对同一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通知》中做了哪些安排?
在安全生产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管控安全风险的能力较强,是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应尽的法定责任。
因此,《通知》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通过分类分级的方式,分别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明确相应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既可以有效避免执法扰企现象发生,又可以防止只检查安全管理水平高、安全风险低的企业等选择性执法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和“扫码入企”等方式,核验企业年度内接受检查次数,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4、8、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分别为1、2、4、6次。
同时,《通知》中也规定,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当然,目前有部分地区或行业已经实施了其他分类分级监管执法,《通知》也明确这类地区或行业,可以由执法主体结合企业风险评级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明确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四、问:《通知》提出要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因此,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和参考国内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知》提出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企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形成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针对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政府部门通过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切实为基层和企业减负,同时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企业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激发内生动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为了防止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检查泛化和流于形式,这里提到的“企业”是指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例如集团公司在一个区域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一个独立厂区、库区、加油站等,既可以是独立法人,又可以是分支机构,而不是简单地指整个集团公司。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能够确保检查组成员更好地熟悉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有利于提升本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人员专业化水平。需要说明的是,推动企业成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不影响或者排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人员的日常履职,与企业日常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并不冲突。
同时,《通知》也对这项制度配套了激励和惩戒措施,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一方面,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另一方面,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总结各地在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进行交流。
五、问:《通知》提出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国家层面统一了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度量衡”,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同时,同步印发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筛选7项安全风险较低、简便易查处的违法行为,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监管措施,切实依法减轻了企业负担。这次在《通知》中,我们再次提出要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探索制定“首违不罚”事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等情况,通过有温度的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但要注意的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绝不是要纵容违法行为,更不是放松监管执法的“信号”,而是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刚柔并济”,做到“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严重违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守安全底线。
六、问:《通知》印发后,在推动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来源:应急管理部